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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这个世界上,许多人对道德的评价其实是奉行着两重标准。
你侵权了,那就是你的不对,无论有什么客观理由,你都不能侵权。特别是侵犯我的权利之时,就更是大错特错,最好无需审判就直接赔偿,甚至于是人道毁灭也在所不惜。
但是,如果是自己侵权了人家,那么就会列出种种借口,反正我做错了事情是有理由的,是应该被原谅甚至于体谅的,最好是你不要追究,再给我一点好处才对。但你若是做错了事,而且侵犯到我的利益,那么不管你有什么理由,都是该死的。
在这一点上,许多标榜着民主的国家莫不如此,他们千方百计的钻法律空子,若是对手完全遵循他们的法律,他们也可以随时修改法律。
总之,这种又做运动员又做裁判的人,才是最令人可恨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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